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聚焦假冒伪劣化肥、“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假冒知名品牌等15类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南明区某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当事人贵阳市南明区某五金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燃烧工况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9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贵阳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2年7月28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贵阳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在其官网发布的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名称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白云区某寄卖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2022年12月7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白云区某寄卖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的5件贵州茅台酒(共计30瓶)、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14瓶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和1瓶贵州茅台酒(珍酒),经鉴定,上述白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许可生产商品,货值133335元。由于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修文县某美容养生馆虚假宣传案。2023年1月10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修文县某美容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口头宣传、店堂告示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百道筋骨堂”系列化妆品具有解决肩颈问题、颈部赘肉、淋巴淤堵、乳腺纤维瘤、静脉曲张、乳腺增生、骨盆倾斜、蹲起困难等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420元的行政处罚。 5.清镇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案。2023年2月21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清镇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影院大厅、购票小程序和影院APP上公示“3D眼镜收费”等字样,消费者观看3D电影就要购买3D眼镜,但当事人未向消费者公示可以免费借用3D眼镜,属于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息烽某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当事人息烽某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销售的预包装玉米糁,仅标注厂家名称,无其他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厂家生产资质等资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9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