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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岂容"军"字号商品玷污军队声誉形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热线 发布时间:2022-07-12

近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六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通告称,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

“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单位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是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的有力举措。

事实上,这不是相关部门第一次整治“特供”“专供”等涉军负面影响商品。早在2011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对假借国家机关名义生产销售“特供”“专供”商品开展了大规模清理整顿。近年来,军地围绕非军队主管社会组织涉军名称管理、涉军业务活动管理等方面,持续开展专项清理整治,严格规范涉军事项,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线上线下仍存在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生产销售涉军负面影响商品的问题。

在此语境下,六部门发出通告、作出部署,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体现的正是对涉军负面影响商品“零容忍”的态度。抽特供烟、喝专供酒曾是一种身份象征,一些商家便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生产和推销自己的商品,暗示质量不一般、背景有来头。而冒用军队名义,以“特供”“专供”等标识进行营销,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更是对军队声誉形象的玷污。

从法律层面讲,《商标法》《广告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显然,冒用军队名义,生产销售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属于违法行为。

对涉军负面影响商品“零容忍”,除了持续加强清理整治,还应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对“军”字号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电商平台须严把审核关,做好对“军”字号商品的筛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线上线下商家须依法诚信经营,靠冒用军队名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终难逃法律惩治。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不迷信“特供”“专供”商品,防止被不良商家收割“韭菜”。